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
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
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5年10月22日
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一体系三指引”》(湘科发〔202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的科技成果范围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单独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三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第五条 赋权的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应在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第二章 赋权管理
第六条 学校赋权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实施,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赋权中出现的问题,评审重大复杂的赋权项目。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赋权工作的组织实施,赋权科技成果的权属变更,赋权科技成果台账记录以及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赋权试点情况工作报告。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的审查,包括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出资协议的审定及签订;代表学校持有和管理以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及衍生的股权。
第七条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方式。学校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模式,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自主管理方式。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由学校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自行审批、备案。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八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同时提交该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学校将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转化方式的不同,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一)以转让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照学校决议,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承接对象所有或承接对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学校直接获得转化协议中约定的10%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决定转化剩余90%的收益的获取方式。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将职务科技成果90%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学校保留职务科技成果10%的所有权,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学校可根据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共有。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后续事宜。
第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一)以成果完成人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学校审批后赋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10年的按知识产权权利剩余时限计算)。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签订后,成果完成人享有单独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权利。转化实施获得收益的9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10%归学校所有。
(二)通过创办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向学校申请2年免缴转化实施收益(即企业创立的前2年,成果完成人可获得全部转化收益),免缴转化实施收益期内,成果完成人占股须超过50%。
(三)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未取得预期转化实施成效的,学校有权收回科技成果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全部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参考《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维持费、变更登记费、中介服务费等,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三年内不实施转化或者怠于实施转化的,学校有权无偿收回赋予成果完成人的全部权利。
第十四条 赋权后若出现被赋权科技成果完成人退休、调离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等情形的,应将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学校单独所有,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赋权流程
第十五条 赋权审批和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原则上合并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应在内部协商一致,指定代表提出赋权申请。
(二)科技成果所在教学院审核。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进行初审。
(四)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限重大复杂项目)。
(五)200万元及以下校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审批。
(六)对科技成果信息、赋权类型及拟赋权人员、收益分配方案、转化实施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签署赋权协议。
第十六条 公示有异议的,参照《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办理赋权协议签署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成果完成人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应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第二十一条 赋权管理相关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依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科研人员披露成果后,经学校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标准而放弃知识产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放弃已授权科技成果(如专利失效),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但已履行通知、公示等程序的;
(三)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或协议定价并公示后,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如技术贬值或市场需求消失)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虽履行关联交易披露、审批程序,但因科研人员关联方经营问题(如资金链断裂)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在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按程序转让给全资国企或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如产品未通过市场验证)导致学校资产减损或收益无法收回的;
(六)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因企业经营亏损(如管理不善或行业下行)导致投资损失的;
(七)按国家或地方改革试点要求(如“全创改”)探索转化路径,虽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但因缺乏经验或政策调整导致损失的;
(八)在推动转化过程中,采用新型合作模式(如“技术托管”平台)或激励机制,虽履行内控程序但仍产生损失的;
(九)已履行民主决策、公示、评估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未实现收益最大化(如未采用拍卖而选择协议转让),或因外部因素(如政策变化)引发权属、奖酬争议的;
(十)为落实国家战略或地方产业规划,对特定领域(如民生科技)开展低收益转化,虽造成学校利益损失,但符合全局利益的;
(十一)因自然灾害、政策突变、技术路径被他人公开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转化失败的;
(十二)其他相关依法依规按流程开展有利于转化的活动,仍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赋权后,成果完成人每年度应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学校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监督协议履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列入湖南工程学院赋权试点负面清单(附件1)的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特殊规定的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参照《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赋权试点期限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赋权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
附件:
1.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赋权试点负面清单
2.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表
3.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权益分配确认书
4.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范本)
5.湖南工程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