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 2016 〕 16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 2016 〕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 2017 〕 13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 58 号)、科技部等 6 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9 〕 260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 2019 〕 57 号)和《科技部等 9 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 2020 〕 128 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
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是
指科技成果完成人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
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以下简称技术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
科技成果。
本办法中技术入股是指合作方以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和技
术)出资,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由合
资公司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工作,或学
校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至合作方,以增资的形式取得合作方的股
权,由合作方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
本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规定的权益,但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
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侵
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含科技成果完成人向境外的
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和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以下简称研发团队)三级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资产管理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研发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全面指导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同人事
处对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业进行相关审
查。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
果转化管理;负责技术转让、许可事项和合同的审批;负责技术
入股事项的审批,出资协议的审查;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公示及
异议处理;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货币收益的分配、发放及使用
等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和管理以科技成果
出资入股所形成及衍生的股权,参与技术入股事项的审查,负责
学校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出资协议的审定及签订等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有
关工作。
(五)组织部:负责对学校担任领导职务(中层副职及以上,
以下同)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兼职审批与备案。
(六)人事处: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离岗创业的审批。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货币收益的会计
核算、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
备案工作。
(八)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查及异议事
项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
离岗创业的审查。
(九)研发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按
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团队内部权益分配;如实向学校报
告拟转化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关联交易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机构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转移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成功获得收益后,学校向服务机构支付总额不超过
10%
的服务费
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转让、许可或者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优先采用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作方的认缴货币出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
第十条
采用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是否进行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确定;采用技
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须提交关联关系书面说明报科技
处备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不得代表学校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协议定价,可采用在资产评
估基础上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在资产
评估基础上由学校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协议定价。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关联关系,是指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或合作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或
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近亲属为受让方(或
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
合伙人等相关关联情况。近亲属是指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
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制度。通过协议定价方式
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须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信息、受让方(或
合作方)、拟交易价格、完成人、团队内部权益分配约定、实际
受益人、现金奖励信息、公示期限等,公示时间为
15
天。通过在
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对科技
人员进行现金奖励的,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异议的处理。公示有异议的,如属科技成果
转化涉及到的团队内部权益分配,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协商解
决,其它异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教学单位对异议进行处理,
无异议后将处理意见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查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教学单位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处组织处理;科技处处理后
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处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处理,无异
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
度,集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
3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知识产权中心)审定;
(二)
30~100
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科技成果转化由科
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联合定;
(三)
100~500
万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
会审定;
(四)
5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学校党委会审
定。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有关文件
要求,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学
生创业企业)如需无偿使用学校科技成果,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意,学校可许可学生创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
无偿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期限等有关事项由学生创业企
业与学校签署具体协议约定,学生毕业或实施许可期满,协议终
止。学生创业企业如仍需使用学校科技成果的,可按本办法规定
另行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制
度。对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
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且权属清晰、应用前
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的科技成果,包
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学校可以将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按照成果完成人(团队)意愿采
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
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
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
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示成
果转化事项后。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
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
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鼓励成果完成人(团
队)与学校协商成果所有权权益让渡。
第十七条
学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制度。产学研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向学校
申请不低于
10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可以由其单独或与
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时须提交成果转化实
施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示成果转化事项后,学校与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
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
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
期限。
第十八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
即视为勤勉尽责,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
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
订权益分配协议;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定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让(或
许可)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查
同意;
(四)科技处审查转让(或许可)合同;
(五)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示成果转化
事项;
(六)签署合同,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
署。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工作流
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校
内股权方案。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权益分
配协议;
(二)全体股东拟订出资协议,协议中应对科技成果的权属、
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利益分配等事项明确
约定;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科技成果技术入
股的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查同
意;
(四)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科技处审查出资协议;
(五)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示成果转化
事项;
(六)由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签署出资协议,其中协议定价的,
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署。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任技术入股公司职务的,应在签
署出资协议前报校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科技成果部分现金转让
(或许可)、部分技术入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科技成果总价值,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校内
股权方案。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权益分配
协议;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拟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现
金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范围与价格,以及技术入股的科技
成果范围与作价金额。合作协议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合作方式、
科技成果信息、合作价款、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科技
成果完成人拟定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全体股东拟订出资协
议;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承诺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查同意;
(四)科技处、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审查项目合作协议;
(五)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示成果转化
事项;
(六)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议
11
后方可签署;
(七)项目合作协议签署后,方可签署技术转让(或许可)
合同和出资协议。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签署按横向科研合同
用章程序办理;出资协议签署按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用章程序办理。
第五章 权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学校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货币收益或股权(折股数
量或者出资比例),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励:
(一)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让(或
许可)获得货币净收入的
90%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研发团
队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
成及转化团队),
2%
拨付给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
3%
拨付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教学单位,
5%
归学校所有;
(二) 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获得股权的
90%
奖
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10%
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获得的股权由其全体成员
或代表直接持有。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团队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
货币收益在团队成员之间分配,由团队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可
用于个人绩效和(或)科学研究;教学单位分配所得统筹用于单
位公共资源占用及有关管理费用等补助支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知识产权中心)分配所得作为部门工作经费;学校分配所得纳
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各方按分配所得分别承担相应的税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
部分的分配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转化作出
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
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的或者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
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
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确定。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
以转让、许可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
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
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化受益人的确定。成果转化受益人原则
上应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
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
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具体受益人由成
果完成人协商确定,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成果转化最终受益人。成
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现金或股权奖励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提供
独立办公场所,设置
3
名以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建立共享
成果库、专利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成果与相应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定期组织
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人员参加校外培训学习,每年组织
2
场及以上科技成果集中
发布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职业晋
升通道。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职称评定、
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和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
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
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职工违反相关规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的,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履行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
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湖南工程学院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办法》(校办字〔 2023 〕 29 号)第六条中成果转化与应用工作量计算规定中“团队所得成果转化收入比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