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5年10月22日
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响应国家及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参与科研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依据《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一体系三指引”》(湘科发〔2024〕64 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完成以上成果的研发团队和个人叫作职务成果完成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院和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以下简称研发团队)三级管理。为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学院和研发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二)纪委办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部负责对担任领导职务(中层副职及以上,以下同)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兼职审批与备案,以及监管转化收益获取与分配。
(四)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创业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负责落实完善有利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评价考核制度。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负责处理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和税务减免备案,包括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得的股权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收益管理。
(七)审计处负责审查成果转化相关合同、资金流转,以及成果估值与权属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督收益分配合法合规。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有关工作,统一管理所有固定资产。
(九)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制定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配套制度,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年度报告等事项。
(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成果作价入股和成果产业化管理,并代表学校作为持股方签署作价入股等投资协议,协调成果完成人依照相关规定以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教学院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查及异议事项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本部门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的审查。
(十二)研发团队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团队内部权益分配;如实向学校报告拟转化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关联交易情况等。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程序:
(一)教学院、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前期洽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并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填报《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1)。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参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事项达成意向。
(二)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教学院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教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教学院、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
(三)学校鼓励教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科技成果定价的最低参考价格。评估机构由教学院、成果完成人和成果需求方协商确定,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
(四)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完成人、成果需求方等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无异议后再实施转化。
(五)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实名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成果完成人将教学院审核通过的《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采取分级审批:
1.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党政办审批;
2.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党政办审核后,提交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3.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党政办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党政办审核后,依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
5.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转化科技成果,不限定合同金额大小,都必须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党政办审核后,依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
(七)学校审批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学校与成果需求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各方盖章的最终合同纸质文本原件需在各方签字盖章后10日内提交一份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存档。
(八)由教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的合同与成果需求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手续完成后30日内,由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将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九)鼓励通过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促进成果转化。学校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成果完成人可通过选择中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技术中介也可为自然人,包括校内师生员工。
(十)鼓励成果完成人将具备产业化潜力的科技成果,以 “先用后付”方式许可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九条 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原则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没有规范合同文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
第十条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3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可以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或批量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转化,具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挠;对于成果完成人不再维持的专利,由学校统一信托给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有权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批量评估后自行决定是否对该专利继续维护,挂牌交易、拍卖或批量挂牌转让。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科技成果许可费、转让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的收益进入学校统一账户,扣除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税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各方均按照税前收入进行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通过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促成的成果转化,并成功获得收益,学校向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支付的中介费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到账总收益的10%(含税),具体支付方式和比例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可分配收益的90%归成果完成人,其余10%按照5:3:2的比例分配给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学校和教学院。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按本办法对成果完成人奖励的股份,统一由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行使股东权,成果完成人享有股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作为技术入股的唯一股东,不实际参与合资公司经营,奖励股权原则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代持,或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指定团队其他核心研发人员代持,并签订《股权委托代理协议》(附件2)。合作各方需在公司章程中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优先对学校持有股份回购,回购流程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原则上由团队共享,具体分配方案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转化收益到校后按约定比例执行。
(一)归属成果完成人的转化收益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发放个人绩效,或转为横向项目管理,用于进一步的科学研究,转为横向项目管理的不重复享受横向项目绩效和不作为横向项目用于各类职称评定。
(二)归属教学院的转化收益用于各教学院成果形成和转化的有关公共资源占用及管理费用,包括申请、评估、绩效等支出。
(三)归属科技成果中心的转化收益用于知识产权创造、维持、法律保护、成果鉴定与评估,成果宣传推介、市场资源对接、转化交流活动举办等费用,以及人员绩效、办公运营、技术服务等日常开支。
(四)归属学校的转化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部分用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教职工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
第十九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教学院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所属各部门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利用学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引导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经成果完成人同意及学校审批后,可获得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学校科技成果无偿使用权;无偿许可期满后,再视情况与学校签订有偿转化合同。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和所在教学院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的,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或者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履行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相关收益、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成果完成人无过错的,由获益各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约定的学校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其余赔偿部分(若有)由成果完成人负担。因成果完成人过错引起纠纷的,由成果完成人全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成果完成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被追究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对学校做到了忠诚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签署且已生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按照合同签订时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或规定执行。
附件:
1. 《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2. 《股权委托代理协议》(范本)